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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户县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户县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户县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已经201337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户县人民政府
2013320
 
户县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办人民满意教育和中央、省、市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全县幼儿园、中小学及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让户县所有学生上得起学,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幼儿园、中小学及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全县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义务段学校、高(职)中段学校具有户县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具有户县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
第四条  资助管理范围为国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学生资助项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学生资助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教育、财政、民政、农业(扶贫)、计生、审计、监察、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教育局设
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资助项目的部门负责该项业务的同志兼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中心主任由教育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全县学生资助工作,促进该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确定资助范围,审批资助方案。
(四)倡导全社会积极投入学生资助事业。
第七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具体负责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及全县贫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学生资助工作的申请审批情况。
(三)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资料,组织资助工作,定期检查各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向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县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五)负责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资助捐赠的协调与管理。
(六)具体负责实施全县学前教育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工作;义务段“营养改善计划”(蛋奶工程)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工作;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资助管理工作;全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及相关贷后管理工作;全县大学新生及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协调、统筹工作。
(七)完成县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八条 学前教育资助项目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项目
资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资助标准:一年按250天计算,每生每天3元,全年750元。
审批程序:由幼儿家长申请,幼儿园审核评议并填写《户县学前免费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申请审核表》,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由所在幼儿园、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义务教育资助项目
(一)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项目
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全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5元,全年1250元。
审批程序: 学校公示补助相关信息,学生申领并填写申请
表,学校联评,初步确定农村困难学生名单。村(社区)审核、签署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负责填写申请表,上报镇政府审核。校内及镇(景区管理局)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财政局。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专项资金并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按标准以饭票、“代金券”等形式经学生本人、家长签字认领,直补到学生手中。
(二)“营养改善计划”(蛋奶工程)项目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及山区学校所有学生。
资助标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标准化寄宿制学校每生每天补助4元,“蛋奶工程”补助标准每生每天补助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
审批程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联评、公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报送县财政局、市教育局审定后,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各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数定期组织下发。
第十条 高(职)中段教育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教育部门办和集体办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具体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学年2000元,贫困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
审批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凡符合条件、愿意申请资助的普通高中在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由学生所在村(社区)、镇(景区管理局)民政机构审查。各普通高中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规定时间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进行评审,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审定汇总后,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项目
资助对象: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免学费对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以物价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对省、市政府及省、市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本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户县公办职业中学学生免费项目按照户县高职中免费方案政策执行。
审批程序: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具体程序为: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村(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实行电子注册,统一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2.免学费项目具体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通过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资格审查,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大学生资助项目
(一)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凡户籍及其家庭居住地均在户县,已被国家批准
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城乡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资助标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
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审批程序: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学生持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汇总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贷款审批。省开发银行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4.贷款发放。省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发银行开设的账户。委托代理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二)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子女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1.城镇低保户子女资助对象: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的统招生;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学生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的统招生。2.农村低保、五保户子女资助对象:正在享受农村低保、五保待遇家庭的子女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专科院校以及中专和技校录取的各类统招生。
资助标准:1.城镇低保户子女资助标准为大学本科每人一次性资助7000元,专科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2.农村低保、五保户子女资助标准为大学本科每人一次性资助7000元,专科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中专、技校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
审批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凭高校或中专、技校录取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经民政部门审核有效的低保证、五保证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助学申请表。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助学金申请表和高校录取通知书、经民政部门审核有效的低保证复印件报送县民政局审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按当年资助学生数将助学补助金发放给申请人。
(三)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
资助对象:县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在册、新学年被高职以上学校(学院)录取,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
资助标准:被本科院校录取的每人四年累计资助12000元,新生入学第一年资助5000元/人,第二年资助3000元/人,第三年和第四年各资助2000元/人;被大专(高职)院校录取的每人三年累计资助6000元,新生入学第一年资助3000元/人,第二年资助2000元/人,第三年资助1000元/人。
审批程序: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高考准考证、高考成绩单、录取院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上年度家庭人均纯收入证明、所在村(社区)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县扶贫办依据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在册的贫困户档案进行核查,按照贫困户新生大学生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倒排序方式确定拟扶持对象,并在本人所在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县农业局审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批准。审批后,按当年资助学生数将助学补助金发放给申请人。
(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女大学生助学
资助对象:考取国家统招大专以上院校生,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或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女户家庭女学生。
资助标准:本科每人一次性4000元,专科每人一次性3000元。
审批程序:独女户家庭女学生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母亲节育证明(双女户家庭女学生须持父母节育证明或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录取通知书、书面申请等材料复印件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助学申请表,经村(社区)、镇(景区管理局)计生机构审查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同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按当年资助学生数将助学补助金发放给申请人。
(五)已建档城镇困难职工子女社会助学
资助对象:考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困难职工子女。具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线的职工家庭子女,以及经过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低保职工子女;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低保线,但家庭成员患大病、残疾等特殊困难的低保边缘职工子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困难职工子女。
资助标准:每人一次性1000元。
审批程序:困难职工子女提出助学申请,持申请书、申请表、户口本、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由父母所在单位工会签署意见,经所属镇总工会、基联会审批,上报县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县总工会)审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同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按当年资助学生数将助学补助金发放给申请人。
(六)贫困女大学生“红凤工程”
资助对象:农民年人均收入在2500元以下,本年度被国家公办院校录取的陕西籍本科或专科(不含三本)女大学生,同意并遵守“红凤工程”宗旨(自立、自强、自助、助人),承诺在毕业后5年内依靠自己力量资助至少一名贫困女大学生。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最低1500元,至学业完成。
审批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女大学生向县妇联提交申请,经县妇联审核并填写“红凤工程资助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单、高考准考证、高考成绩单、大学录取通知书、大学费用通知单等复印件,由县妇联审核、考察后,报省妇联“红凤工程”办公室审核后,通过红凤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申请人情况,寻求资助资金。“红凤工程”办公室为申请人找到资助方(个人或企业)后,在核实受助学生确已到校并已和红凤办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寄出资助金和协议书,协议书经本人签字后寄回“红凤工程”办公室,资助关系确立。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户残疾人学生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家庭中,残疾人中小学生,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
资助标准:符合资助条件的低保残疾人大学生在校期间,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直至学业完成;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中小学生,走读生每人每学年资助500元,住宿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
审批程序:申请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低保中小学生持学校学籍证明)、户口本、家庭低保证、本人身份证及残疾证(低保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和中小学生须持父母身份证和残疾证)复印件,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县残联审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并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待名单确定下发后,按当年资助学生数将助学补助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户县政府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义务段学校、高职中段学校的具有户县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且未享受其他资助项目资助的学生和具有户县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资助标准:县政府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资金,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每人一次性资助(幼儿750元;小学生1000元;初中生1250元;高职中学生1500元;大学生5000元)。
审批程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村(社区)、镇审查,校(园)内联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提交户县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审定结果,按照资金划拨程序统一发放资金。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资助捐赠项目
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优质的服务在尊重资助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与资助捐赠人商定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确定资助对象。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按程序进行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设立户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专户,纳入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专户内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类资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一)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各类补助资金,根据补助标准和人数,将经费拨付到资助资金管理专户,再按相关程序拨付到相应学校或学生手中。
(二)社会各界募集和捐赠的贫困生资助金,统一纳入资助金管理专户,集中管理。
(三)对于不能纳入户县学生资助管理专户的资金,根据管理和审批权限实行部门负责,规范运行,按程序发放。
(四)上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另有特别文件规定的,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相关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坚持“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类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
(一)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收集、整理、通报各相关部门资助政策,准确发布资助信息,为受助学生开辟准确、全面、便捷的服务通道。
(二)各学校要加强受助学生的自强、自立教育,培养学生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优良品质,鼓励学生尤其是大学生通过勤工俭学等形式顺利完成学业。
(三)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助学政策,宣传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义举,宣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活动的动态,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捐资助学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五)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过程性监督,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对截留、挪用、克扣学生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
(六)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深入村组、社区、学校、学生家庭认真开展贫困学生资助调研、调查、走访活动,收集贫困学生信息,听取对学生资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建立文书档案(包括有关文件、贫困学生信息、资助对象审批等资料)和财务档案(包括经费收支、使用情况),同时要将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的所有信息资料,整理形成电子档案。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要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实现规范化管理。
(八)对受助人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受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或中止资助。
(九)一次性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适时调整,国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新增设的学生资助项目即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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