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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育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西安市教育局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目录:序言

   一、口号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概念)

三、民办教育非法集资的特点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六、中省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有关文件精神

七、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八、陕西省教育厅公告

 

 

序言: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集资手段层出不穷,更加隐秘,更具欺骗性。非法集资现象在我市也时有出现,不少人员也屡有涉足,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较往年也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深刻了解:一旦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个人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全额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要端正投资心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提高警惕、冷静分析,远离非法集资。

一、口号: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树立正确理财理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7、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9、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0、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11、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2、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3、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5、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负、组织非法集资法律严惩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概念)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民办教育非法集资的特点:

     1、此类民办学校面向社会借款、集资,均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没有纳入政府行政管理的范畴。   

     2、此类借款、集资多以高息为诱,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民办学校的借款、集资利率常常数倍于银行存款利率,甚至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以能吸引大批社会资金。高利率就意味着高风险,根本就没有兑付的可能。

     3、此类民办学校借款、集资行为常常导致严重后果,影响很大,引发的纠纷难以解决。民办学校借款、集资的范围较大,涉案人员较多,金额较大,一旦学校资金困难,不能及时兑付本息,债权人必将通过各种渠道追讨本息,而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部分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拿到了判决书,但是由于民办学校清偿能力有限,判决书也很难得以执行。而更多数的债权人则通过上访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部分债权人甚至行为过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从目前发生的几起民办学校借款、集资案件来看,此类案件引发的纠纷短期内难以顺利解决,造成的恶劣影响将是长期的。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1、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3、易导致民间资本流失。非法集资活动涉案金额较大,运作成本低、变更快,资产容易转移,违法犯罪分子极易卷款潜逃,巨额涉案资金经常被不法分子挥霍一空,很难收回,导致民间资本流失使广大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4、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老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六、中省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有关文件精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西安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出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多样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并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表彰奖励等政策待遇。

七、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投资人不但有资金投入,还积极参与民办学校的经营与资金的监管,更注重公益性。非法集资以追求高收益高回报为目的,将资金投入后不参与学校的经营,也不对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管。

2、是否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民间资本必须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非法集资投资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金融借贷的相关规定,其投资不受法律保护。

3、范围不同

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一般由亲友、团体或社会组织共同投资兴办并参与民办院校管理。非法集资是由大量的社会不特定人群向民办院校投资,通常不参与学校的经营管理。

八、省教育厅公告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非学历高教助学机构集资问题的公告

近期,陆续有群众到我厅反映部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能按期返还集资款项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办学校与群众签订的借款合同、合作助学协议等集资活动是民事经济行为。民办学校和群众应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依法解决双方纠纷。

二、民办学校及其负责人组织或参与集资是独立法人的行为,由组织实施集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保护合法投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非法集资活动,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三、国家成立有专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组织机构,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集资群众可通过合法的渠道依法解决问题,以免贻误时机,造成更大损失。

四、集资群众到党政机关反映问题,请遵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理性、有序反映诉求。

希望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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